恩施州人民政府 关于利用财政资金激励金融资本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20 查看次数:16319 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全州工业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资金规模和支持方式

2020年州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在全面落实国家、省级减税降费、惠企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分类奖补等方式,全力支持工业经济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二、支持对象和范围

突出支持重点。重点支持州高新园区企业、县市重点工业企业。

实行名录管理。由州工业领导小组综合考虑税收贡献、工业产值、外贸出口和稳岗就业等综合因素后研究确定,建立重点工业企业名录。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推进融资担保服务。

1.州财政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州农发担保公司自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担保贷款,其新发生的代偿业务,按代偿金额的 40%给予风险补偿。

2.落实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对州农发担保公司2020年1月1日起新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降低至1%的,实行担保费补贴。

3.2020 年底对州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且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 30%的,在确定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时给予倾斜。

4.积极支持州高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州级财政通过结算方式给予1000万元补助。

以上支持政策由州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二)落实企业新增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5.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工业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在中央、省级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州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25%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6.建立州级重点企业支持名录,对名录内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后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以上支持政策由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会同州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三)落实各类财政补贴(补助)政策。

7.对鼓励发展类重点生产企业,当年生产设备一次性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

8.对防疫期间扩产、转产、新建医疗防护物资且在疫情结束前建成投产的企业,按设备和洁净、无菌、灭菌设施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纳入省“三个一批”重点企业名单已发放补贴的不重复补贴。

9.对当年税收过500万元的非国有工业企业,按实际缴纳税收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当年产值首次过5000万元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当年产值首次突破亿元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11.对新落户、当年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或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日均稳岗就业100人次(含)以上的工业企业,除享受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落户、当年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或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日均稳岗就业200人次(含)以上的工业企业,除享受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单个企业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可同时享受此类1—4款补贴(补助)政策。

12.实行电费补助。对县市非国有规模以上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按企业生产实际用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费补贴。

13.强化企业服务。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企业服务,建立并落实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制度。

以上支持政策由州经信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四、政策适用

(一)本意见如与《中共恩施州委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恩施州发〔2019〕11号)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二)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本意见由州财政局、州经信局负责解释。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发文单位】:恩施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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