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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经信局关于印发《恩施州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实施办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科经局、恩施高新区经发局:
根据《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恩施州中小微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州经信局制定了《恩施州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实施办法》(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切实抓好落实。
恩施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23日
恩施州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实施办法(2020年版)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恩施州中小微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补贴券是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补助中小微企业的有价支付凭证,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恩施州中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是指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与州中小企业培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签约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资金200万元,用于州内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实行“当年总额包干、结余收归预算”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服务补贴券发放对象为州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工业企业。
第五条 补贴服务项目发生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服务补贴券补贴内容为:
(一)中小微企业股改或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服务;
(二)企业财税服务、管理咨询、法律服务、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评估评价等中介服务。
1.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财务审计、税务咨询、工商代理、企业验资、股权变更等服务;
2.创业服务。为入驻“双创”示范基地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出租等;
3.技术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工业设计等服务;
4.知识产权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服务;
5.检验检测认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产品检验检测、软件产品测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卫生与安全体系等认证服务;
6.评价评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绩效评价、资产评估等服务;
7.信息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云计算、大数据应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服务;
8.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9.管理咨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战略发展、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
10.人力资源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企业人员培训、劳务派遣和人才引进等人力资源服务;
11、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所需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服务补贴券补贴方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到州服务中心申领服务补贴券,以券面价值支付给签约服务机构,签约服务机构统一到州服务中心结算。每个签约服务机构年度接受服务补贴券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服务补贴券票面额度分10000元、1000元、100元三种券面。第五条(一)按合同金额的60%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5万元封顶;第五条(二)按合同金额的60%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1万元封顶。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服务补贴。
第八条 申请成为州服务中心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服务机构;
(三)具备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九条 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恩施州中小企业培训服务中心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四)开展相关服务的佐证材料(服务合同、活动照片或总结等);
(五)能够证明服务机构信用及服务能力的材料以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条 签约服务机构的申请认定实行“一次申请、当日签约”,具体流程如下:
(一)有意愿的专业服务机构登录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注册;
(二)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向州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州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报州经信局审核认定;
(四)州经信局审核认定后,州服务中心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书;
(五)州服务中心将签约服务机构在州级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公布。签约服务机构资格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对服务补贴券申领实行“一次申请、当日办结”,具体流程如下: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登录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注册。
(二)中小微企业向州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服务中心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审核,企业申请资料包括: 恩施州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与服务中心签约服务机构签定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中小微企业申请服务补贴券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3);
申请第五条(一)补贴的,需增加以下申报材料:属地经信部门出具的完成股改和重组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通过审核的企业到州服务中心领取补贴券,补贴券按照合同金额60%(向下百元取整)发放,股改或并购重组的企业不超过5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万元;
(四)各县市、各行业协会可根据《恩施州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实施办法》宣传组织中小微企业申领。
第十二条 申报服务券按先后顺序排队,至当年服务补贴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年度服务补贴券时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企业领取的服务补贴券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第十四条 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州服务中心有权即时取消服务补贴券的发放及签约服务机构服务资格,永久停止企业和服务机构申报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诚信档案,违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服务补贴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扣除服务补贴券部分)到服务中心申请结算。州服务中心收到各签约服务机构的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报州经信局审批,并经公示后予以结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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